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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消火栓管理的建议
作者:hncsmg   发布时间:2011/11/22
 
消火栓顾名思义就是在出现火情灾害时消防部门用于取水灭火的一种装置。消火栓的种类可大体按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类,按消火栓布置大体上分   
1.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 2.单位,企业配建的消火栓,3.居民,住宅配建的消火栓。 目前,我国的城市给水系统一般采用统一给水系统,即生活、生产、消防用水共用同一管网输送。消火栓的特殊作用决定了它的管理在市政给水管网上特殊性,其功能主要是用于于消防管理部门执行灭火,救灾时使用,一旦发生险情而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将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可以说,消火栓的管理责任重于泰山。我市消火栓因管理不到位被偷盗、损坏、违规使用、埋压、圈占等情况十分普遍,因消火栓被损坏和随意使用而造成自来水浪费量更是大得惊人。从长沙供水公司相关部门了解到,目前我市共有市政消火栓     台,仅今年1—6月份,就更换与维修消火栓  台,直接经济损失近  万元(不包括自来水损失),平均每年更换、维修消火栓   台以上,更换一台全部费用需   元。算上水损、破路等费用,年均开销达   多万元。目前,我市消火栓管理主要存在五大问题:
一、消火栓管、用、修分离脱节
《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市、县(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市、县(市)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建设、规划、公用事业、市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消火栓的管理工作。”《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消火栓由城市公用事业部门委托供水部门组织安装,安装完毕之垢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消防机构管理和使用。”开启消防栓阀门的扳手是消防部门专用的,但现在随处可以买到。自来水公司作为供水部门没有处罚权,只能追缴水费。而消防部门负责定期巡查,发现损坏的消防栓就通知供水部门维修。这样消防栓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企业安装和维修,验收、检查和使用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安装的人不负责管理和使用,管理和使用的人有不负责维修,这就出现了消防栓有人用,有人修,却少人管的尴尬现状。
二、消火栓使用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提出了除消防部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却无权使用消防设施。实际上目前我市城区消火栓的使用除消防部门使用外,其它诸如园林绿化环卫、一些单位和市民私自打开消火栓用水的现象也大量存在。以几乎每天都要运行的园林绿化洒水车使用消火栓为例,每年用于洒水的消耗达   万吨水。一些单位或市民擅自打开消火栓取水冲洗路面,每年消耗达   万吨水。这既不利于节约水资源,又对消火栓造成一定损坏以及在关键时候影响消防水源,形成安全隐患。从长沙供水公司了解,我市园林绿化、环卫、市政等单位多年来违法使用市政消火栓,造成大量消火栓损坏,每年损坏率都高达  %以上,严重影响了灭火救灾任务的完成。市供水部门虽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维护管理,但是消火栓的损坏率仍然居高不下。为扭转这一局面,我市供水部门于     年  月  日在(   )多个市政消火栓中指定(   )个为园林绿化、环卫等单位的取水点,但是收效甚微。
三、消火栓管理执法不到位
对于针对一些单位以及市民私自打开消火栓用水的做法,因为这对我公司经济利益造成了直接损害的缘故,为此我公司成立了专门的供水监察部门对这些行为进行查处。但供水企业并非政府主管部门,并无行政执法权,这就造成供水部门在查处这些问题时的尴尬。相反,消防部门有执法权,但限于人手、经费不足无法做到全天候监管,同时因为对随意开启消火栓的行为对其并不存在直接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因而缺少管理上的主动性。
四、小区消火栓管理存在问题
根据消防法相关规定,供水企业建设和维护的是城区道路两旁的公共消火栓,而小区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是本着谁受益谁负责建设和维护的原则。只是一些企业在其改制或破产后,原有已建成的消火栓就不得不移交给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而出于利益的缘故不少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却不愿意接这个包袱,导致有些小区的消火栓或跑冒滴漏严重或损坏不能使用,形成严重的消防隐患。
五、农村消火栓监管困难
2009年8月19日,长沙市印发了关于《长沙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消防建设标准》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我市行政村消防建设的标准,其中明确写道:“有条件的行政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我市,1999年12月30日开始施行《长沙市公共消火栓管理办法》,按照消火栓的设置区域,明确了城市公共消火栓、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管理责任,但并没有明确农村消火栓的管理问题。由于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消火栓损坏严重,甚至少数村民用消火栓灌田、浇菜,农村消火栓监管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为此建议:     
一、建立高位协调机制,加强联合执法
(一)鉴于原市公用事业局已经撤消,市政消火栓管理统一协调机构缺失,市里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消防、供水、园林绿化、环卫等部门参与,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细分各自的责、权、利,将关系理顺。
(二)鉴于我市目前对违规取用或盗用消防水的行为,各部门执法不统一的现状提议建立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公安消防部门为主,供水稽查部门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发现一起就严查一起,决不姑息。
(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废品回收单位的管理力度,打击盗卖消火栓帽的违法行为,以保证城区市政消防设施的完整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规范消火栓的使用
消防法规定,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专供灭火救援和消防日常训练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开启和违规使用。市政维护、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单位用水必须在供水部门指定的公益定点取水点取水,如因特殊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的,应向供水部门办理取水手续,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三、落实监管职责,将消火栓管理纳入街道、社区绩效考核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长沙市政消火栓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应落实各街道、社区、单位对其辖区内的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管理与维护责任。
(一)加强消火栓状况的日常巡查。各应落实各街道、社区、单位应将对市政消火栓的巡查纳入日常防火巡查内容,每月应对管辖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巡查,并及时将巡查情况上报至所属的消防大队及长沙供水部。
(二)加强消火栓巡查的日常督导。公安消防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对各街道、社区、单位日常消火栓巡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未履行相关职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纳入全年消防工作考核评分。
(三)加强消火栓的行政管理措施。针对各种损害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的,消防大队责令市政消火栓所在各街道、社区和责任单位及个人依法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条款实施行政处罚。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小区和农村消火栓管理
(一)为杜绝小区内消火栓被挪作他用,甚至是“假消火栓”(不能正常使用)的现象,建议公安消防部门与供水稽查部门定期对各小区消火栓的正常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小区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维修,以保证消火栓的正常使用。如不配合或不整改的小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二)进一步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各乡镇要以本乡镇的安监站、综治办等组织机构为依托,建立乡镇消防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消防工作人员。各社区、行政村至少要落实1名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火栓的巡查及消火栓的维护工作。
五、广泛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使消防意识和安全常识深入人心。公安消防机构要保证消防宣传不留死角,以家庭、社区、学校、企业、农村为切入点,组织开展系列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消防知识普及教育活动。确保消防安全理念向社会全面辐射,增强市民的消防意识,让市民自觉地维护消火栓等消防器材,杜绝私自打开消火栓用水、无故损坏消火栓等现象。
(执笔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杨舜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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