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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政议政

关于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建议
作者:hncsmg   发布时间:2010/3/8
文章来源: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会

目前,在我国食品市场上,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城镇的食品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绝大部分是初级食品,如蔬菜、水果、禽、蛋、畜肉、鱼虾等,生产者生产后直接投放到市场,从生产、制作、运输到销售,均处于一种无技术规范、无技术监督、无质量检测的自由、混乱的无序状态。随着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饲料添加剂等用量逐渐增大,我国农产品的安全隐患也越来越明显。这不仅会危害到消费者的健康,还同样危害到农产品生产者的健康。我国虽然已经实行“QS强制性认证”,但认证的范围主要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的“工业化食品”,不包括面广量大的初级农产品,特别是不进超市而在农贸市场销售的农产品,从而导致我国居民消费的大量蔬菜、水果等初级农产品成为食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盲区。

加入“WTO”以后,我国的农产品由于技术含量低、缺乏科学规范的管理,没有形成良好的品牌效应,而“WTO”其他成员国的农产品准入门槛较高,使得我国的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从长远来看,这也影响到我国农业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在对外贸易中,许多国家以“绿色”条款为理由设置苛刻的贸易壁垒,实行贸易保护。我国有相当多的农产品出口受到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阻碍,农产品经常到达进口国后被进口国告知“不符合标准”而予以扣留或销毁,给国内生产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损失。随着加入“WTO”时的各项承诺的兑现,我国农业各个领域全面对外开放,农产品出口面临越来越多的国际市场风险挑战和压力。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已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安全标准”,形成完备、科学、实用的“农产品安全标准”(可设三个级别——国家标准、省市标准、县级标准)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QS”标识。成立专门的行政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协会下设“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也可在现有的“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分立),负责“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技术推广、质量检测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在乡镇或乡镇以上级别的农贸市场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站”,凡检测不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或没有“QS”标志的初级农产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二、国家应从宏观政策上,实行相对宽松的金融、土地、税收政策,鼓励、支持组建“农业公司”或“农业产业集团”,实行规范化、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实行“土地流转”或将农民吸纳入“合作社”,逐步改变个体粗放型的经营方式,培植一批农产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政府投入一定资金,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标准化生产”的技术培训和宣讲指导,并对参与“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相关费用减免。

三、“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站)”应随时随地对所辖区域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及时通过网络等平台向公众发布检测结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产品进行追回、没收或销毁,并对生产者、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对农产品生产用户建立信用制度,不诚信单位要列黑名单,不能享受国家补贴、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农产品异地销售的,必须主动向销售地的相关机构送检样品,取得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后方才进入市场销售。

四、对达到“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实行出口奖励制度,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构建绿色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并与国际接轨。加快实施农产品绿色营销策略,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五、激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积极进行“标准化”生产,创生农产品新品种。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创生的新品种、研发的新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存贮保鲜技术等进行商标注册、专利保护和国家奖励。

六、有关部门应层层落实,做好宣传与解释工作,帮助农户树立农副产品质量意识和生产者社会责任意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效实施,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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