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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跨行政区划法院,民革说了啥
作者:团结报 栾絮洁   发布时间:2015/1/19 13:11:13

让“民告官”不再难
设跨行政区划法院,民革说了啥

    
        □团结报记者 栾絮洁

 

        2014年12月30日下午,马玉芝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走出来,脸上充满喜悦,因为她的案子终于被法院受理了。就在当天上午,跨行政区划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揭牌,马玉芝诉北京市朝阳区政府行政不作为案成为四中院挂牌后受理的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至此,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近年来,民革围绕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法院方面开展了多次调研,为推动司法公正远离“地方保护”,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献计献策,很多建议得到积极采纳。

        “行政诉讼作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制度性设计,实际运行效果每况愈下,行政审判被群众视为‘官官相护’的摆设,人民群众通过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功能失灵。”2013年7月,民革中央向中共中央递交了一份《关于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调研报告》,直陈当前行政审判制度面临的受理难、判决难、执行难等弊端,并建议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

        这份调研报告中,融合了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率调研组赴北京、广东、福建、浙江、山东等五省市开展调研所获得的大量一手信息。调研组发现,造成行政审判困境的原因主要是现行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完全对应的体制设计,认为只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才能从体制上维护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消除人们对“官官相护”的质疑,让“民告官”不再难。

        这一调研报告得到中共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并获得批示。在当年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

        2014年,民革中央继续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确定为年度重点调研课题,由万鄂湘主席、齐续春常务副主席率队分赴多省市调研,调研形成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直指司法体制的两个核心问题,即“内去行政化、外去地方化”,提出改革和完善我国专门法院制度等建议,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评价。部分建议已被吸纳到目前正在北京、上海、广东推进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

        除了开展调研,民革中央还通过参与高层协商,直接向中共中央最高层提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方面的建议。

        2014年8月19日,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民革中央主席万鄂湘在会上提出围绕维护宪法权威、加快行政法院试点、破解执行难问题等3条建议。其中,关于加快行政法院试点的建议,不仅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有所体现,而且也得到了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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