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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律师职能作用 参政议政成果丰硕 ——李志员律师受到民革中央专函表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4/11/4 15:54:39

        2014年6月,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传来好消息,该所副主任李志员律师撰写的《建议取消收容教育制度,统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全国政协采用并转最高立法、司法机关研究处理。2013年,李主任已有《建立刑事拘留通知送达优选机制的建议》和《送达证据副本切实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建议》等两篇社情民意被省政协、民革中央、全国政协采用并转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处理。 

       民革党员、李志员律师作为政协委员,在其履职过程中,始终将参政议政与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并做到了二者良好结合,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李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诸多不合理现象,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还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自我辩护权的行使方面。如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往往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通知家属。虽然邮件发出的时间在24小时以内,但家属收到(有的根本收不到)信件的时间往往会在三五天甚至一星期之后。在这时间空档中,家属无法得知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事实,更不可能为其聘请律师作辩护,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律师辩护人权利。 

       又如我国刑事审判中,法院只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但对于指控其有罪的证据从不在庭前送达被告人。然,刑事审判时间紧张,在法庭上公诉人只简简单单地陈述证据在侦查卷第几卷第几页,几乎不向被告人出示或给予时间质证。有的被告人甚至到判决生效都没有见到过指控其犯罪的证据,更谈不上质证。李律师认为该诉讼程序设置不合理,忽略了被告人自行辩护权利的保护。许多人经常可以在电视上看到国外,甚至我国台湾地区的被告人可以在监所翻阅、摘记指控其有罪的证据,并做出自己的辩护笔记。相比之下,我国在这方面的做法是比较落后的。 

       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调研后,李律师分别撰写了《建立刑事拘留通知送达优选机制的建议》和《送达证据副本切实保障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建议》。在建议中,李律师提出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讯问其近亲属的即时通讯工具及其码号,并记入笔录。拘留通知家属首先应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QQ、微信、飞信、传真等即时通信工具送达,确认家属知悉刑拘相关事实后才能向家属邮寄《拘留通知书》,否则视为讯问程序不合法。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被告人送达,并同时送达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证据副本。如证据太多不方便送达,则应当将指控犯罪的证据制作详细的清单送达给被告人,由被告人依据情况提出复制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复制要求提供证据副本,方便被告人在监所对罪证提出意见,真正落实自行辩护权保障制度。 

        以上两篇建议民革长沙市委会上报后,被湖南省政协采用并分报民革中央和全国政协。全国政协和民革中央一次性采用了该两篇建议并及时转交了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研究处理。 

       民革中央于2014年2月12日以革中办[2014]13号《民革中央办公厅关于李志员同志为民革中央2013年度参政议政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情况通报》专函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对李律师提出表扬: 

       “……贵单位的李志员同志为民革中央2013年度参政议政工作作出积极贡献,并受到民革中央表彰。特此,对李志员同志提出表扬,并向贵单位对其参与民革工作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今年6月,“黄海波”事件发生后,收容教育制度再次引起了李志员律师热情关注。我国收容教育制度主要源于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此办法以1991年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为法律依据制定,但从当今法治建设要求来看,收容教育制度的存在已缺乏一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李律师认为该制度与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属于立法绝对保留事项的规定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矛盾,且容易成为公安机关选择性执法的温床。经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后,李志员律师与民革市陈盛共同撰写了《建议取消收容教育制度,统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作废,有关禁止卖淫嫖娼的处罚统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国务院宣布废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该建议已被湖南省政协、省委统战部和民革中央、全国政协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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