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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志强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作者:聂志强   发布时间:2014/8/7

    编者按:624日,“长沙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专题协商会”胜利召开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衡华,长沙市政协主席范小新等市领导出席专题协商会,市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长沙民革党员聂志强同志作为“市政协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专题调研组”的委员代表在大会上作专题发言,时长10分钟。长沙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衡华在大会现场总结讲话中,对聂志强发言建议内容给予肯定和高度评价,并明确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严肃责任抓落实。本发言全文已收录在长沙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20147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聚焦)页面。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政府购买服务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法律规定,政府购买服务达到一定数额必须实行采购公开招标。长沙市政协委员、民革党员聂志强认为,新形势下长沙市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不断提升,但“政府购买行为”之一的政府采购活动,因监管还欠到位,仍不时被企业和社会各界投诉和呼吁,有些“离谱”采购问题还很严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政府采购部分问题现状
    (一)采购招标文件的审批管理有待加强
    某些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中常出现以下问题:
    (1)资格歧视,设置门槛。以某些服装采购项目为例,“必须是国家**部定点目录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等作为特定资格条件。普通制服、工作服的要求并不高,而采购人却要设置如此高的门槛,我认为,确有帮助某特定投标人中标、规避市场合理竞争之嫌。而有些政府采购工程,将投标人资格设置为某些非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中心的《合格证书》作为“资格审查条件”,造成没有正规施工资质的可以参加工程投标,而建设部门颁发了合法专业资质的单位却不能参与投标...  (2)地域歧视,特定业绩。如某部门以政府采购程序对某些工程项目及某些定点服务招标时,常在采购文件中设定“获本地区、本部门的**业绩、**奖项”等特定条件作为主要评分条款之一。这一设定,常造成省市建设、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获得优良信用不能加分,而在采购单位内部或本市**区颁发的所谓奖项却可获得加分的怪相;也经常出现报价低者不能入围、无法中标,而一些在该部门、**行政区域内的长期受益单位却能高价中标、垄断市场,甚至有的采购招标尚未开标即能确定中标单位。
    (二)采购程序时有主体冲突或存在操作违规现象。《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省市相关规定,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或50万元以上工程服务项目,按招标投标主体实施,并实行政府采购备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相对已经比较规范,但政府采购文件因为“报价分”占比不多,可在25%—40%,主要以其他类别加分条款为主,甚至利于暗箱操作。因此,某些部门的工程类项目按规定本可采用建设招标程序的,却采用了政府采购程序实施,甚至于先上车后补票、先做事后补办政府采购程序。
    (三)质疑、投诉等补救监督渠道还欠畅通
    我市政府采购工作中,多次发生供应商在对采购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时,采购代理或采购人以资料不齐等原因,推诿拖延,借故不予受理。在处理质疑投诉事项中,某些职能部门常顾及自身利益和仕途,顾及低头不见抬头见的“近邻”思想,睁只眼闭只眼、官官相护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被侵权的投标人通过质疑投诉方式维权,甚至要撼动某些千丝万缕的利益格局实在是难上加难。
    (四)招标代理费收取不公
    据调查,企业在采购招标中标后须承担“招标代理费”缴纳给招标代理公司。对此,企业普遍质疑,深表不公。政府(即采购人)作为购买服务的主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招标代理费理应由采购人承担,不要加重企业负担。
    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些建议
    (一)创新政府采购新模式。逐渐推行以报价占比为主、其他评分条款占比为辅的评标方法(参照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报价占比,不低于评审总分的70%)。实行合理低价竞争,并对中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作为履约保障。采用“银行保函”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这种程序已在多个省市已经采用,因为此举将有效避免因采用“转账方式”在汇入统一指定银行时,出现投标人名单泄密为“串标、围标”提供便利的现象(据调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投标保证金账户实施多年以来,投标人名单经常泄密早已成为公开秘密)。取消向企业收取的“招标代理费”,减轻企业负担。如果采购招标文件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代付,则中标人应将这些费用向采购人报账或在“暂列金额”中列支。
    (二)加强采购事前审批管理。在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时,职能部门应按相关法律以及省、市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确定招标主体程序的要求具体操作,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达到建设工程招投标标准的,就不应以任何理由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加强采购文件的审批管理。对采购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出台的采购文件严格审查。杜绝在采购文件中出现利于暗箱操作的歧视性条款或特定条件作为资格审查和主要评分条款。
    (三)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监督,确保信息公开。对大型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标准、采购文件的前期审批信息进行民主监督听证,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为各方监督创造条件。畅通质疑、投诉等补救监督渠道。尽管政府采购开标工作统一在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但采购前期各项审批和处理投诉执法工作集政府采购管理监督部门于一身,事实上存在自我监督、同体监督现象,这就造成了进入采购投诉程序后,难以有效监督。为简化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建议市政府作出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当事人在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同时,也应一并向采购管理监督部门报备;而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事项,当事人在向采购监督部门提出投诉时,还有权一并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同时进行社会监督。完善述职和评议机制。对相关采购单位以及监督管理机构等职能部门中具有采购管理事权的岗位工作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公开述职、多方评议公示,对不称职的要定期交流轮岗、重点监督,不要长期固化岗位。
    我们认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才能使政府购买服务做到“三公”和透明,必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政府公信力,也必将有序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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