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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民革:让征地拆迁不再举步维艰
作者:hncsmg   发布时间:2011/3/4

提案名:关于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提案单位:民革湘潭市委

提案内容: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的征地职能与承办拆迁事务的机构职能混同,征拆主体多元;

二、征拆补偿标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

三、征拆程序不规范;

四、征拆安置混乱;

五、征地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关于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建议:

一、规范征地拆迁实施主体;

二、制定统一、合理的补偿政策;

三、执行规范的征地拆迁程序;

四、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五、完善征地纠纷的调处机制。

 

 

  

    翻开湘潭市城区地图,悠悠湘水宛如一条玉带,绕岳塘、穿雨湖、经九华奔流北上。勤劳智慧的湘潭儿女依水而居,开创了城市的兴盛与繁荣。2007年底,长株潭城市群获批国家两型社会改革试验区,湘潭从此开始了新一轮的城市化扩张。2010年将启动征地拆迁项目41个,涉及征拆面积7500多亩,不可避免地触及广大被拆迁户的利益。原本就被喻为“天下第一难事”的征地拆迁工作,又因为湘潭过去征拆秩序的混乱而举步维艰。

    2010年1月,民革湘潭市委一纸提案,将一直以来遭遇重重困扰的湘潭“征地拆迁”推向了改革的前沿。经过多方听证、几易其稿后,湘潭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方面的文件。新文件的实施,将过去征地拆迁工作面临的难题一一破解。

 

征拆秩序从混乱到规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是征地的主体,能够依法行使征地职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是政府行使土地管理和征地职能的工作部门;社会征地拆迁事务所,是受政府委托具体承办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的中介机构。

    湘潭的征地拆迁秩序一度混乱。一方面,完全不够征地资格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用地业主单位越权征地,成立临时指挥部,简单地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和安置办法,指定中介机构实施集体土地的征收,对房屋进行拆迁。另一方面,非法定主体的房屋拆迁公司总包揽征地拆迁工作。更有甚者,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交易,打着租赁的幌子,非法、变相买卖土地。这些行为扰乱了湘潭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正常秩序,最终导致老百姓利益蒙受损害。

    今年4月,湘潭市政府下发了《湘潭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的模式进行了全面改革:市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实施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

    原来的“湘潭市征地拆迁事务管理所”更名为“湘潭市征地拆迁管理处”,强化对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两城区政府分别成立了征地拆迁事务所,承担具体的征拆业务。市政府对区政府实行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交办制度,从而形成以市政府为主导,区政府为主体的征拆工作格局,社会征拆机构从此退出集体土地征拆的舞台。

 

补偿标准提高30%以上

 

    2005年,湘潭市27号文件出台了集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然而时过境迁,土地和房产市场都发生了变化,这套标准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集体土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涉及两大块: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其中征地补偿又包括三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相关附属设施补偿费。

    对于征地补偿,根据省政府[2009]43号文件规定,湘潭市城区征地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四级:5.555万元/亩、4.994万元/亩、4.543万元/亩、4.158万元/亩;而青苗及相关附着物补偿,根据《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规定,在2005年所制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了30%。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新的标准,基本补偿价格在2005年标准的基础上也提高了30%左右,如普通砖混结构的楼房主体加装饰的补偿价格从850元 /平方米提高到1050元/平方米。

    除此以外,政府还为被拆迁户增加住房补助,对不购买安置房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批准占地面积计算,补助10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房的,此补助支付给安置房建设单位);同时提高了奖励标准,对积极配合征地并按期腾地的,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重奖。

 

抢搭抢建行为得到遏制

 

    过去,由于征拆主体多元,各征地主体擅自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和房屋拆迁补偿价格;造成一个项目一个标准,甚至多个标准的混乱局面。为了赶工期抓进度,拆迁主体擅自将违法建设认定为合法建设,违规给予补偿的现象比比皆是。

    为了遏制抢搭抢建房屋和室内外设施行为,新文件在提高补偿标准的同时,明令严禁对违法建设给予补偿。对室内外设施则实行26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的办法,最高不超过5.5万元,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补偿。因为不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搭上老本,原来那些想多捞些补偿金,大肆搭建违法建设,大肆装修的现象得到遏制。

    新政策推行以前,因为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程度和透明度不高,“以讹传讹”情况严重,加上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程度不高,村级管理制度不规范,征地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不透明,同时监督机制缺乏,村委会、村干部截留、侵占补偿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新政策明确规定:凡是涉及到被征地的所有权人、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及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地点等等一切信息,一律予以张榜公告。阳光、透明操作,让暗箱操作行为无处遁形。

 

被征地农民得到妥善安置

  国务院2004年、2006年分别下达《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强调采取各种途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由此,安置工作成为湘潭市征地拆迁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房屋安置、村集体发展用地安置三管齐下,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安置问题。

  根据国务院及省政府文件要求,湘潭市印发了《湘潭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在0.1亩及以下,且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对象,并对社会保障金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

  房屋安置方面,推行“先安置、后拆迁”的办法。过去没有作统一规定,各个项目各自为政,安置较为混乱。为杜绝这种现象,湘潭市正在出台《湘潭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法》,对安置房建设实行市统筹、区政府具体负责的方法,同时打破项目界线,提前规划、建设一批安置小区,真正做到“先安置、后拆迁”。

    国家、省相关文件对留地安置问题没有作具体要求,但有一条基本原则: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必须进入城镇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必须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湘潭市的文件也按照这一要求制定。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国家、省、市文件未作要求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也逐步实施了留地安置,在征地时,按8%左右的比例给村留地,用作发展,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使人民群众真正得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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